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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还款项性质认定-【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0:07:53 阅读: 来源:防滑垫厂家

借贷网讯 2010年12月11日,石某、李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田某借款40000元,并于借款同日向田某出具了借条一张,书面约定月利率为2%,未书面约定本息清偿顺序及期限。石某于2012年1月22向田某清偿利息10000元,于2014年3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原告20000元。下剩款项经田某多次催要未果至纠纷成诉。田某要求石某、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算至起诉时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已经清偿的利息30000元从应清偿的利息中扣除。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石某、李某于2012年1月22日清偿的10000元利息无异议,但对2014年3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20000元款项是偿还借款本金还是清偿利息产生争议,石某、李某主张自己偿还的20000元是借款本金,应扣除本金后再计算利息。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虽然书面约定了利息,但对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约定不明,故依法判决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充,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得以支持。

当然,对于民间借贷约定利率比较高的个案,在实际处理时也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要区分生产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消费性借贷,注重保护困难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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