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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还款期限已过担保人的责任-【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2:08:49 阅读: 来源:防滑垫厂家

借贷网讯  法庭近日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1日,被告万某从原告许某处借了4万元。万某给许某写了借条,借款期限是1年。许某为保险起见,特意约定由舒某作这笔借款的保证人。签名书写“保证人:舒某”。然而借款到期后,万某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许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万某偿还借款4万元,并由舒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笔借款到期日(即2013年6月)至原告提起诉讼(2014年3月)已超出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因此舒某免除保证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万某偿还许某借款4万元,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前者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后者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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