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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禹州:动态监控消除刑事拘留监督盲点
本报讯(记者高传伟 通讯员高雨林 王晓晓)“给刑事拘留戴上‘紧箍儿’,通过‘动态监控’逐步解决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滥用、拘留措施任意变更等顽疾,消除了刑事拘留监督盲点。”近日,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王宏甫告诉记者,2014年以来,该院积极探索多种措施,有效实现了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动态化、规范化。
“备案信息是检察机关进行刑事拘留监督的基础,启动审查是规范刑事拘留监督的核心。”王宏甫说。该院与公安机关建立了信息同步备案渠道,同时赋予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异议权,检察机关依据备案信息或犯罪嫌疑人申请启动审查程序,认为刑事拘留措施不当的,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使刑事拘留从“入口”就纳入监督视野,让对公安机关拘留后未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监督不再成为空谈。
另外,该院加强对刑事拘留案件“出口”监督,防止部分刑事拘留案件未提请批准逮捕而作出撤案、变更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下行处理,导致案件流失,放纵犯罪。针对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的案件,规定10日内连同撤案理由报送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撤案理由不当的,依照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针对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案件,规定:若公安机关拟决定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在移送审查起诉7日前征求侦查监督科意见,侦查监督科经审查认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防止公安机关以非羁押诉讼为由对应当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提请批捕;若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7日前,将相关案件材料报检察机关审查,防止此类案件不进入下一诉讼环节而不了了之。
“备案审查、动态监控就是我们的口诀心法。刑事拘留检察监督机制的建立,不但填补了我院对刑事拘留监督的空白,更促进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程序意识和质量意识的提升。”该院检察长任国强说。2014年以来,该院启动审查监督程序30余次,监督公安机关撤案15件,监督重新立案2件,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件,有效消除了刑事拘留的监督盲区,提升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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