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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3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

发布时间:2021-06-17 23:33:55 阅读: 来源:防滑垫厂家
陕西省2013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

陕西省2013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农机办发【2013】19号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局:

《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是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的标志性凭证。按照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关于做好 2013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 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机管〔2013〕5号)要求,现就我省今年《作业证》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五项原则。一是坚持“先许可,后发放”原则。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与背负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号牌、行驶证,年度检验有效。驾驶人要有合法有效和符合准驾要求的驾驶证,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二是坚持“免费发放”原则。《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作业证》印制工本费和省级农机、交通部门印章套印费已由农业部和我局统一支付,各地在发放《作业证》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费、服务费和中介费等各种名义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同时要严肃查处伪造、涂改、转借和倒卖《作业证》的违规行为。三是坚持“农机管理部门唯一渠道发放”原则。要继续执行我局制定的市、县两级农机管理部门(机构)凭主管领导签字的载明领取数量的介绍信到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机构)领取《作业证》的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领取和发放《作业证》。四是坚持“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原则。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机构)只许对在本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登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联合收割机、与背负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越县级行政区域发放。五是坚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盖章有效”原则。农业部等国家六部(委、公司)《关塑料造粒机对环境的污染也相当严重于做好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07]13号)规定,《作业证》必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盖章方为有效。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机构)要严格遵循上述五项原则,从严审查有关资质条件,对符合条件者予以如果可以然后加大扭矩继续测试发放,并填写机主姓名、联合收割机号牌(插秧机发动机号)和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二、加强组织引导。各地要将《作业证》发放作为农机管理部为了测试新材料门强化跨区作业市场组织引导的重要手段,优先为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跨区作业队发放《作业证》。对于没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盲目外出的机具,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机构)要加强管理,帮助机手做好供需协调,明确作业地点和任务后,再发放《作业证》。

三、务必登记备案。《作业证》发放情况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是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又是向机手开展短信等相关服务的基础,也是农业部连年强调的一项重点工作,对此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各设区市要督促和指导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机构),在《作业证》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包括机主姓名、号和机具牌号等,以便对《作业证》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具备上条件的县(区),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协助填报。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3年3月13日

收割机 插秧机 跨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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